“金小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56930号“金小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45号

       

      申请人:上海鸣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6930号“金小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4443号“小满XIAO-MAN 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6050号“小O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24921号“小满手工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91945号“小满XIAO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16718号“小满咖啡GRAIN FULL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具体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驳回状态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5656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小满”与引证商标二“小O满”、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小满咖啡”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