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728776号“红南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19号
申请人:鞍山市汇华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8776号“红南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含义,便于消费者识别。申请人种植的南果梨经过特有的生长环境其表皮呈现微红,故命名为“红南果”。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980号“南果Nan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42346号“南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糖;非医用营养液;饼干”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粉;方便面;调味酱;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红南果梨系南果梨芽变,具有果实大、红色、熟期延迟等特点。“红南果”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