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263092号“幂姿婷 MIZIT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46号
申请人:佛山市幂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秋菊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5日对第28263092号“幂姿婷 MIZI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86652号“幂姿 M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18714号“幂姿 MI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申请人享有“幂姿 MIZI”标识作品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幂姿 MIZI”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幂姿图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材料;
2、“幂姿 MIZI”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商标转让证明材料;
3、“幂姿 MIZI”商标产品图片材料;
4、“幂姿 MIZI”实体店铺外景照片材料;
5、“幂姿 MIZI”户外广告牌宣传照片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的“幂姿图案”美术作品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标识一致。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幂姿图案”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