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844846号“FA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32号

       

      申请人:比利时康普连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4846号“F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5065号商标、第3713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6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属于同一主体,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属于同一主体,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7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分线盒(电)、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学信号传输用缆、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