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巨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49945号“天巨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84号

       

      申请人:内蒙古天巨鑫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9945号“天巨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0107号“天禾巨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组织架构、展会展示、合同、发票、检验报告、审计报告、荣誉资质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天巨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天禾巨鑫”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