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02443号“JIN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63号
申请人:南京劲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2443号“JI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739号“锦力 JINLI及图”商标、第4859947号“金利 JIN LI及图”商标、第5566914号“金力 JIN-LI及图”商标、第8075611号“JIN LI”商标、第9888209号“尽力 JIN LI及图”商标、第13174825号“晋力 JINLI”商标、第17333673号“金励 JinLi”商标、第24861126号“金沥 JINLI”商标、第20805584号“JinLe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机传动带;引擎用传动带;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传动轴轴承;机器传动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升降设备;装卸设备;起重机(升降装置);热交换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车辆轴承;升降机操作装置;机器传送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INLI”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独立认读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