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95810号“点击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81号
申请人:浙江逗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5810号“点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在其他类别已申请了申请商标以及系列商标,经过大量推广使用,显著性明显提高。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7903号“点生活”商标、第28021410号“点生活”商标、第11664804号“点击CliC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经过复审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及公司布置;官网信息;公司简介;VI设计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计算机用接口;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点击生活”,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