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5792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60号 - 申请人:咸阳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757921号“不老帮BE YOUNG MY

    OU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60号

       

      申请人:咸阳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7921号“不老帮BE YOUNG MY O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1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