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16825号“小梅的零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033号
申请人: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6825号“小梅的零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7795号“小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2832号“小梅烩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66260号“小梅烩面 MOEY'S TAS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合同、产品图片、获奖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申请中于2019年6月10日被我局裁定维持注册,并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一审行政诉讼中胜诉。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糕点;肉馅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挂面”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对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