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sh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727235号“Howsh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738号

       

      申请人:深圳市好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7235号“How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3689号“hot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40427号“Show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76084号“show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独立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2月9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月15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