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知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990157号“香知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737号

       

      申请人:曾志祥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90157号“香知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4052号“香之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1月19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