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300411号“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38号

       

      申请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0411号“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55544号“汇福”商标其专用权至2019年1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令邦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