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97993号“雪域圣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1号
申请人:北京雪域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晶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7993号“雪域圣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肽”是一类化合物的统称,以此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