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504815号“太合太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7号
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4815号“太合太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915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7159号“无间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426号“大本营Head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74305号“华本五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