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XPE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90819号“GEOXPE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48号

       

      申请人:蓝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0819号“GEO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3524号“geoperf outstanding proper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目前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进行沟通,意图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GEOXPERT”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之一“geoperf”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技术研究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权力人就商标共存达成的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