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450号“NAUGHTY FREN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52号
申请人:NAUGHTY FRENCH,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450号“NAUGHTY FREN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NAUGHTY FRENCH”中的“FRENCH”并非其字面意思,而是”调皮、淘气“的一种有趣表达方式,且若干含“FRENCH”的商标已在中国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在欧盟注册第33类“NAUGHTY FRENCH”商标,该商标正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足以证明法国政府不反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FRENCH”文字的商标,此外,申请人在美国同样获得了“NAUGHTY FRENCH”商标的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盟第016502891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Brand House Wines&Spirits LLC网站页面、申请人在美国获得的关于“NAUGHTY FRENCH”商标的注册证、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UGHTY FRENCH”中的“FRENCH”具有“法国的、法国人的”等含义,且与英文法国国名“FRANCE(含义为法国)”字母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否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