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31850号“卡提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58号
申请人:卡提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850号“卡提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4180099号“卡提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转让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为同一主体,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