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463号“the Geni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57号
申请人:PANASONIC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463号“the Gen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3644832号“the gen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申请人所有,其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办理了地址变更手续,即将予以核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地址变更申请文件及代理人变更申请文件、国际局发出的确认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地址经WIPO核准已变更,与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实为同一主体,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