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聖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33340号“東聖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86号

       

      申请人: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前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340号“東聖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东圣”商标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联合商标,其“东圣”为企业商号。目前我国法定节日或官方成文习俗并没有“东圣节”,也不会与中国传统节日产生混淆和误导,甚至产生欺骗。第33类或其他类别均含有“节”字的构成要素成功注册商标的例证,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東聖節”,易被理解为一个节日,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