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51307号“江杨水产 JIANG YANG FISH
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59号
申请人:上海江杨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非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1307号“江杨水产 JIANG YANG FISH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75622号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共存,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9802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