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47148号“愉客行 YUKEX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646号
申请人:重庆愉客行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7148号“愉客行 YUKE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进行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36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理念、宣传及荣誉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