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男孩 OLD BO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51996号“老男孩 OLD BO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43号

       

      申请人:四川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1996号“老男孩 OLD BO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0463号“中商老男孩LAO NAN HAI”商标、第15555217号“孩老印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尚不稳定;申请人也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若被驳回或撤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予以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老男孩OLD BOY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