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5857987号“粉面匠 FENMIANJI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52号
申请人:谭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号座室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25857987号“粉面匠 FENMIANJ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173940号“粉面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粉面匠”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粉面匠”品牌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被申请人囤积出售商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餐馆”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6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外滩风范 BUNDMANNER”、“星巴泰 STARPRATHAI”、“万斯寻 VANSLOOKFOR”、“亚瑟彬”、“贝纳路虎”、“都凯奇 DULKAYKII”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享有在先权利,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粉面匠”商标的恶意抢注。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粉面匠”作为商标和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我局认为,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理范围。该条款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诸多类别上申请注册六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转让他人,且亦有多个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并被他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的理由均缺乏法律及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