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1728907号“周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47号

       

      申请人:易县封华勇日用品百货商贸经销处
      被申请人:南通万念纺织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韦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11728907号“周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从周发荣转让至宋福壮名下,周发荣在受让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为:360124600160539,名称为:进贤县百货商店,经营者:宋福壮。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宋福壮提交的执照信息不符,伪造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网有关争议转让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采用合法的文字及,经过审查员的审核,最后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且商标申请过程中递交的文件,只有申请人、被委托人、商标局有条件、有资格看到,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其途径的合法性。申请人的目的在于阻止被申请人的合法商标申请。申请人的理由过于牵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没有恶意和不正当手段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答辩人商标的转让程序;
      2、答辩人商标在产品吊牌、产品说明上的使用。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周发荣3305119651004643X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被子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12月8日转让至韦国名下,于2019年9月10日转让至南通万念纺织品有限公司。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注册号和字号名称进行核查,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者姓名为徐耀冬,无变更信息。
      3、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南通万念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至本案审理时,南通万念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提交《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声明》。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2001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2显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但转让注册不当并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