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347580号“CALIA ITA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68号
申请人:卡利亚贸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7580号“CALIA ITA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ITALIA”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二、申请人“CALIA ITALIA及图”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在意大利申请注册了多件系列商标。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时间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商标欧盟注册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在意大利的注册证明、相关商会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外国国名“ITALIA”,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虽然申请人提交了欧盟注册证明及巴斯利卡塔商会的证明,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视为意大利本国政府同意注册“CALIA ITALIA”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