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WEGIAN RED SINCE 193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924号“NORWEGIAN RED

    SINCE 193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82号

       

      申请人:GENO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924号“NORWEGIAN RED SINCE 19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1类、第42类、第44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在第5类和第42类提出国际删减商品申请,我局予以核准。
      2.申请商标在第5类的原申请商品“药品”经国际删减现为“兽医用药”。
      3.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就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1类、第42类、第44类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挪威取得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及其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商品,其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42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服务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847号商标、第7640022号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不类似,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现商品“兽医用药”属于我国可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项目,据此,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NORWEGIAN”译为“挪威人,挪威的”,虽与挪威国名近似,但鉴于申请人就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1类、第42类、第44类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挪威已获得注册,应视为挪威政府已同意,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31类、第42类、第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