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妮诗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4880443号“芙妮诗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49号

       

      申请人:浙江卓诗尼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千足恋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14880443号“芙妮诗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13355号“卓诗尼ZHUO SHI NI及图”商标、第4180900号“卓诗尼”商标、第5442864号“卓诗尼JOSI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制造商或在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原注册人发展历程及大事记、企业文化;
      3、原注册人及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4、“卓诗尼”品牌销售网络图及各地商场店铺清单;
      5、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6、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8、广告审计报告;
      9、质检报告;
      10、申请人及原注册人举办的展会活动、宣传活动;
      11、厂房及生产照片;
      12、媒体对“卓诗尼”品牌的宣传;
      13、“卓诗尼”品牌产品照片及店铺照片;
      14、裁决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实施的《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芙妮诗尼”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卓诗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途径、消费对象等方面多有重合、关联密切,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