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739988号“SA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35号
申请人:施华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9988号“SA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3814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60199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9397号“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格栅、紧线夹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楼梯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AP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SAP”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