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50518号“一号美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22号
申请人:中视熊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0518号“一号美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5729号“1號塗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52892号“美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外油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号美装”与引证商标一“1號塗装”,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美装”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