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语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576685号“慧语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90号

       

      申请人:上海健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6685号“慧语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4401号商标、第19180321号商标、第15885719号商标、第32403401号商标、第33305571号商标、第34400137号商标、第33282520号商标、第25005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各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慧语法”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慧工坊”、引证商标三文字“慧娱乐、引证商标七文字“慧写作”、引证商标八文字“慧招商”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最终结果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