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9983050号“尹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160号
申请人:青岛崇亮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83050号“尹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一直连续使用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68520号“尹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图片、电视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依法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8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