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鑫ANSHUN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79028号“安顺鑫ANSHUN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63号

       

      申请人:天津市安顺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9028号“安顺鑫ANSHU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15303号“鑫顺安XIN SHUN 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8168号“奥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17250号“PA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736197号“艾俐克AIL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090957号“奥普AO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07701号“爱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修保险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修保险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施工监督、修保险锁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安顺鑫”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鑫顺安”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修保险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