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0339950号“宇都Y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宇都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北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39950号“宇都Y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063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宇都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22日至2018年06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限)内在“运输;拖运;汽车运输;导航;汽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撤销浙江宇都经贸有限公司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03399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2、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煤气站;运输;拖运;汽车运输;导航;汽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3年2月28日第1349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3年2月27日。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拖运;汽车运输;导航;汽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部分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荣誉证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服务合同在无发票等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合同确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运输;拖运;汽车运输;导航;汽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输;拖运;汽车运输;导航;汽车出租;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