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93502号“莱钢泰东
LAIGANGTAID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457号
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3502号“莱钢泰东 LAIGANGTAI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5145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655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