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28918号“三参三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59号
申请人:福建片仔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8918号“三参三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2626号“叁参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参”是参加、选择的意思,并非作为成分,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含有“参”文字,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人参”或“海参”,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