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606992号“盛明优选全球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16号
申请人:河南盛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6992号“盛明优选全球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6300号商标、第3353700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盛明”与引证商标二“明盛”、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盛明”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