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87215号“非遗•传学PASS O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65号
申请人:广州市艺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7215号“非遗•传学PASS O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2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01357S号“FIT IT SOLUTIONS. SIMPLIFI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50787号“钧琪JU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47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非遗”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简称。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