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537719号“云从科技CLOUDWAL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16号
申请人:广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719号“云从科技CLOUDW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66732号“云从科技”商标、第21968241号“云丛”商标、第30271761号“云走CLOUDRAMBLE”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4588070号“镜邻坊JINGLINFANGGLASSES”商标、第15724864号“明眸”商标、第9987515号“漫步森林厨房WALKCLOUDS”商标、第29928438号“自在云端WALKCLOU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