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德莱 全屋定制MIDEL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83868号“米德莱 全屋定制MIDEL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933号

       

      申请人:山东省金木成祥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3868号“米德莱 全屋定制MIDE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7043号“南凯鑫季NANKAIXIN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84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76324A号“明宇科技 MINGYU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196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