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307号“ION DUST SHIE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35号
申请人:宝马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307号“ION DUST 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7283号、第3660799号、第26785139号、第26785139A号、第29487343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