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西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712489号“美西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54号

       

      申请人:洛阳市富丽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2489号“美西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3129号“美西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组成、含义、显著性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者混淆。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已不存在,且其从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及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查询结果列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