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398115号“虎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53号
申请人:深圳麝香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8115号“虎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8561号“EYE OF THE TIGER”商标、国际注册第858561号“EYE OF THE TIGER”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8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