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证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667945号“E证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754号

       

      申请人: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7945号“E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9806897号“E证E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63353号“E证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52712号“通证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35349号“通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584922号“通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799073号“通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078797号“通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668625号“V 证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712269号“通证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