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826274号“REGIN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雷吉纳校准链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26274号“REGI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44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REGINA S.I.C.C.SPA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黄金凤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G826274号第12类“REGINA”注册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三申请之提出,纯属是对撤三申请程序的滥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持续、商业地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REGINA”商标使用声明及意大利BENELLIQ.J.SRL公司开具的发票;
      2、工业链条等商品出口到中国大陆的发货单据资料;
      3、企业宣传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大陆发货单数据;
      2、企业宣传册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7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链条;摩托车链条”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3年9月1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09月04日至2018年09月03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均为自制证据,且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发票等证据并未提交中文翻译件,视为未提交,其未经公证认证。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09月04日至2018年09月03日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