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268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08号 - 申请人:人民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26834号“人民传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08号

       

      申请人:人民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6834号“人民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540号“人民书院”商标、第7069160号“人民书店”商标、第5780310号“人民书店”商标、第13918471号“人民网PEOPLE.CN”商标、第22801543号“人民教育”商标、第24389960号“人民直播”商标、第3378562号“人民”商标、第14674257号“人民画报”商标、第29951467号“人民美术”商标、第34617586号“人民数据PEOPLE DATA”商标、第23983634号“人民牛肉”商标、第31609260号“人民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十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十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