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威利MAIKEWEIL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938852号“迈克威利MAIKEWEIL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白强
      
      申请人因第1938852号“迈克威利MAIKEWE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34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石狮市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白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938852号第25类“迈克威利”注册商标,原第193885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在指定期间内仍然持续使用,并且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广为知晓,有一定得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恳请裁定申请人商标继续维持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照片复印件;
      2、购销合同、送货单复印件;
      3、相关发货单复印件;
      4、其商标使用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店铺照片复印件;
      2、购销合同、送货单复印件;
      3、相关发货单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8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9月17日至2018年09月16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发货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09月17日至2018年09月16日期间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 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