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928510号“人民传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04号
申请人:人民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8510号“人民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6090号“人民操作系统”商标、第22801544号“人民教育”商标、第25076618号“人民电器成套”商标、第13193123号“LAUNCHING 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