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014249号“摩信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02号
申请人:重庆朝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4249号“摩信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5060号“摩信网M-INFO CHMOTOR.CN及图”商标、第6398152号“魔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域名备案资料、2015-2017白皮书发布会照片及媒体报道截图、奖杯照片、微信公众号认证及截图、联合活动照片及后续报道截图、2016-2017参加摩博会的照片及宣传栏照片。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878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20日刊登的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声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共存声明,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