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GU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7495986号“BREGUE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9825号重审第0000000979号

       

      申请人:宝玑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巴瑞古特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9825号《关于第7495986号“BREGU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刊登有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销售信息、媒体网络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内容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对引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虽然不相类似,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均为“BREGUET”,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结果。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01年《商标法》。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刊登有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销售信息、媒体网络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内容等证据及引证商标受保护的证据,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虽然不相类似,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均为“BREGUET”,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结果。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刘银龙
    翟晶晶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