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小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29540号“酒小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38号

       

      申请人:广西亿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9540号“酒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5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3202商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9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麦芽啤酒、啤酒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无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特别授权,故我局对申请人的放弃声明不予认可,针对全部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酒小二”与引证商标一“酒小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啤酒、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麦芽啤酒、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